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