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7-12-14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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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美好的人居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 第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 第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 第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同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 第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 第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督促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 第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高智慧物业服务... 第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公益宣传、科普教育等形式参与社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 第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业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并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 第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 第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十人以上业主联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 第十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 第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 第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 第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 第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向业主大... 第二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应当载明名称、届别和有效年...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如...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街道办...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托服务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绿化、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健全物业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定期收集业主意见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提升物...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并履行下列义务: (...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参考物业服务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第四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居民宠物代管、车辆租借、家电维修、家政保洁、助老托幼等生活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物业服务人、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医疗照料、精神关爱...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下列物业档案: (一)业主档案; (二)规划、设计、施工、承接查验阶段的相关手续及资料...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在收集、使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相关...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依法履行交接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下列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一)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九条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 第五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条 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物业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联...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或者保护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依法监...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设置车辆集中充电设施,或者车辆集中充电设施不能满足业主生活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 第五十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未...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没有物业服务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根据投诉处理、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对物业服务市场... 第五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设定业主议事功能,供业主、业主大... 第六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行政执法片区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移交衔... 第六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举报受理处置机制。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 第六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出现失管弃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应急服... 第六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 第六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应当按照应急措施妥善安排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生产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 第六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档案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 第七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第七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 第七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