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下列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一)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七)公共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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