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维修、更新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维修、更新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