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维修、更新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