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依法履行交接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理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提供服务。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交接,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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