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在收集、使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取充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与管理无关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与管理无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