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电缆;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乘坐电梯;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四)违规出租房屋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电缆;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乘坐电梯;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四)违规出租房屋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