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下列物业档案:
(一)业主档案;
(二)规划、设计、施工、承接查验阶段的相关手续及资料;
(三)房屋权属清册、房屋维修养护记录等房屋基础资料;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业主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组织或者机构履行保管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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