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篡改、伪造。
(一)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篡改、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