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业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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