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
(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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