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