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服务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配置,其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维修、保洁等辅助用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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