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