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应当载明名称、届别和有效年限等内容。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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