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或者自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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