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