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确定公共收益及孳息的管理、使用、监督、审计等方式;
(九)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方案;
(十)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数量和薪酬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确定公共收益及孳息的管理、使用、监督、审计等方式;
(九)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方案;
(十)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数量和薪酬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