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立即处理的;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表决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