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抄送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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