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长期保管,业主可以查阅、复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