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