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档案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