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