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情形。
附则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情形。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