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举报受理处置机制。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权依法处理前款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权依法处理前款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