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以及收益情况等;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修养护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以及收益情况等;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修养护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