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采取加强日常巡查、设置警示标志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六)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采取加强日常巡查、设置警示标志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六)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