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参考物业服务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人违法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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