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居民宠物代管、车辆租借、家电维修、家政保洁、助老托幼等生活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依法订立个性化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
物业服务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事项的,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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