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居民宠物代管、车辆租借、家电维修、家政保洁、助老托幼等生活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依法订立个性化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物业服务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事项的,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