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设置车辆集中充电设施,或者车辆集中充电设施不能满足业主生活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在业主共有部分增设车辆集中充电设施。
安装使用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依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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