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化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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