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根据投诉处理、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依法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政府采购等方面使用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