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维修: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外墙渗漏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六)其他紧急情况。
出现前款情形进行应急维修的,相关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向业主公示。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申请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予以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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