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技术规范;
(四)建立和维护物业信息化系统;
(五)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六)推动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机制;
(七)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八)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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