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物业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联系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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