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社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社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