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避免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负责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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