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产品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产品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产品经营者、矿产品加工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无证采矿者的矿产品,并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