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产品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产品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矿产品加工企业在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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