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产品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产品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矿产品主要加工企业应当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矿产品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