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对拒不停止违法采矿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