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