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规定权限批准采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所发的许可证无效,由本级或上一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矿产资源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