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水土流失和事故发生。
矿石、废渣、尾矿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堆放,保证边坡稳定。
禁止采用污染严重、耗能高、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多的方法生产、加工矿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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