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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