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