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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