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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