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村镇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权属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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