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六章 确定土地权属程序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六章 确定土地权属程序 第五十三条 申请确认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验有关资料:
(一)单位申请的,应当交验接收、没收、征收、划拨土地的有关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上级有关部门调拨房地产的资料等;
(二)个人申请的,应当交验土地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用地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手续灭失的,应当交验详细写明土地权属来源及变更经过的书面材料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已签订过协议或者已经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交验协议书、处理决定书或判决书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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